近日,资中法院球溪法庭调处一起赡养纠纷案。
二原告叶某某、谭某某系五被告叶某安、叶某华、叶某仙、叶某容、叶乙华的父母。近年来,二原告年岁已大,病痛增多,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二原告要求五子女承担起赡养义务,但是子女间均相互推诿,不愿赡养老人,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五子女支付赡养费。大儿子叶某安认为赡养父母不是自己一人的责任,自己劳动能力较差,年近六旬,父母的生活费用较高,自己承担不了,希望五子女共同负担。被告叶某华、叶某仙认为自己是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赡养义务,且父母素来都偏心当哥哥的叶某安和叶某容、叶乙华,故对父母怨言较大,加之自己经济状况也不好,所以不愿支付赡养费。叶某容、叶某华认为自己可以承担应负担的部分,服从法院的依法处理。
承办法官在与二被告叶某华、叶某仙联系送达应诉材料时,二被告极不配合,甚至对承办人员恶语相加,承办人员在送达被告叶某仙应诉材料时,联系了高楼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干部等相关人员一同前往,被告叶某仙的态度仍然嚣张,不断数落父母的缺点。承办法官耐心进行明理释法的劝导,使其缓解对父母及法庭工作的抵触情绪。在送达被告叶某华应诉材料时,其明确拒绝受领应诉材料,承办人员邀请村主任一同前往其家中作调处工作,其配偶态度蛮横,拒绝接受,承办法官采取了留置的方式送达。开庭之日,当事人均已到场,承办法官考虑本案系家庭赡养纠纷,开庭审理不宜化解家庭矛盾,便组织双方庭前调解。调解中被告叶某华、叶某仙仍然情绪激动,不愿负担赡养费。承办法官单独与被告叶某华、叶某仙作调解工作,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开展调解工作,让她们树立正确的赡养观念,不要过于计较得失,更不要怨恨父母。经调解,案件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叶某安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600元,被告叶某仙、叶某华每月各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00元,被告叶某容、叶乙华每月各给付二原告赡养费300元;父母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除去医疗报销外,剩余的费用由五被告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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