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兼职法治副校长管理,内江市教育局、市综治办于2017年6月26日印发《内江市中小学兼职法治副校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包括基本原则、职责权利、推选聘用、解聘重聘、考核管理等七章二十条。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应当配备1-2名兼职法治副校长;兼职法治副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不在学校领取薪酬,不担负学校具体行政管理;兼职法治副校长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开展法治教育工作,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监督。
中小学兼职法治副校长由政法部门推荐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或乡镇(街道)综治委推荐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离退休干部担任,学校聘任。
兼职法治副校长应当履行六项职责:一是为学校师生上法治课(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6课时);二是协助学校制定法治教育计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三是协助学校对不良行为学生开展法治教育;四是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开展综合整治;五是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涉校案(事)件,维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六是指导协助学校对重大决策、重要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提供政策法律咨询。
兼职法治副校长聘期为三年。兼职法治副校长因工作调动或身体原因等不能正常履行兼职法治副校长职责的,学校应当及时解聘并重新聘任。
兼职法治副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党政集体研究,可以直接解聘:一是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二是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违规干预插手学校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五是受到行政拘留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六是个人言行不当在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是有其他与兼职法治副校长身份严重不符行为的。
《管理办法》还明确,受聘学校发生特大刑事案件以上或年度内综治工作考评不达标的,兼职法治副校长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兼职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纳入推荐单位或组织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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