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被告知人王志永:
你“2.6危险驾驶”一案,经多次通知你,也通知你的家属转告你到我队接受行政处罚,但你始终未到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我队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于2016年2月6日15时20分许,驾驶牌照为川K7A300宗申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时代广场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苌弘路堵塞,我队民警巡逻时发现,在处警时发现你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通知事故中队民警出警,抽血送至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7.1mg/100ml,你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认定以上事实的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抽血视频、检验结论意见书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以上告知事项及内容,如你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三日内向资中县公安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