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威远县法院审结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51件,行政机关败诉16件,败诉率为31.37%。近日,威远法院对所审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意识淡薄。
《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建立了从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制作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程序,而有的行政机关程序意识缺乏,甚至根本忽视程序。“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李某某、付某、兰某某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传唤违法嫌疑人时未出示工作证件,出现程序瑕疵。黄某某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公安机关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致使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二)证据意识欠缺。
一是不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如郭某某、付某某诉县发该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六件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正在查处的一起某出租车公司乱收费案件的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等,被告工作人员在接待原告时没有将告知内容做好记录,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原告释明,遂判决被告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二是虚假证据时有出现。同案的几份调查笔录,内容高度一致。如罗某诉县住建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三是隐瞒证据。如行政机关安装有监控设备,收集了视听资料,但由于对相对人有利,便以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出示。四是瑕疵证据多。有的行政机关在现场勘验时,仅通知村、社干部到场,而不通知当事人,制作的证据出现瑕疵。
(三)适用法律错误。如罗某、李某诉县住建局、县政府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中,“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个阶段性行为。该两案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被告却错误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再如刘某某诉县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被告在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核时适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在供养亲属未提出一次性享受抚恤金时,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却适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一次性计算。
二、原因分析
(一)领导重视不够。
有的行政机关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疏于管理,致使执法人员随意作出行政行为。某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登记,一人操作完成所有审核事项,未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致使出现错误登记行为。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对行政执法不重视,正式执法人员偏少,经费不予以保障,执法装备落后且不足,致使案件质量不高。
(二)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缺乏。
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行政执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平时也不重视学习,加之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较多,执法人员不熟悉与本部门、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办案的基本知识。如胡某某、刘某某诉县不动产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一幢已经灭失的房屋作出房屋转移登记,导致案件败诉。
(三)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
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只图结案,不注重程序规定,导致执法过程中问题不断。如送达,由村社干部转交甚至直接签收,是否实际送达相对人则不关心。送达重要文书,未让相对人签收。通知当事人,没有记录。张贴公告,没有在场人证明等等。罗某诉县住建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现场勘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由村、社干部代签等等。
三、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
(一)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
一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特别是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如能依法决策,行政争议就会大幅度减少。二是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行政执法的每一个领域,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必然会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认可,减少“官民”矛盾。三是畅通官民意见沟通渠道。行政争议发生后,行政机关应耐心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宣传法律法规,多做调解工作,平息纠纷。
(二)提高法律水平,组织执法人员学法用法。
一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带头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和法规,用专业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二是建立执法人员学法制度。要开展依法行政业务培训,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三是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建立行政执法学习考核制度,确保专业执法。
(三)增强四个意识,提高严格执法的能力。
一是增强职权法定意识。行政机关要坚持以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思考问题。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力,行政机关才能行使,否则即为越权。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则构成不作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增强合理行政意识。要综合考虑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积极运用协调、疏导、释明等多种手段,让相对人理解法律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增强证据意识。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重视证据的收集、调取、固定、保管等环节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四是增强程序公正意识。行政执法不仅要实现实体正义,也要实现程序正义,不得缺省、颠倒、滥用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不得剥夺或限制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告知、听证、时限、送达等法定程序要求,减少因程序违法而败诉的情况。
(四)建立监督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作用。
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法制部门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执法方面的保障作用。法制部门应对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机关要制定本地区相对统一的执法标准,同时,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系机制,建立相对统一的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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