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也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日益增加,由此还派生出一种专门通过网络购物从事“职业打假”获取索赔利益的群体。近三年来,资中法院共受理了网购“职业打假”案件31件。
一、案件特点
1、通过网络购物实施“职业打假”案件逐年增加。2014年4件;2015年11件;2016年16件。
2、购物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索赔利益。上述网购打假案件中,原告购物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取索赔利益。原告在进行网购时,动辄购买上万元的网络物品,然后以所购物品属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所购物品价款的十倍赔偿,如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购买了3万余元的“丽江玛卡”,之后向法院起诉,称该商品属假冒物品,要求销售商赔偿损失30余万元。
3、“职业打假”群体呈专业化、固定化。从已审案件显示,目前主要是本县某镇周某、石某等人长期在网上有针对性的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该群体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假冒伪劣产品认定的基础上,有意识的在网上搜寻诸如具有包装瑕疵、无经营许可或超范围销售、产品质量问题等信息,购买时有意保留相关起诉证据。
二、审理中存在的困惑
1、调整此类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参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食品安全及预包装通则、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外,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和标准不统一。
2、相关规定存在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明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又将其知假打假之行为但书于外,虽然这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但表现出国家工商总局对知假打假案件处理的一种导向,这让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产生困惑。
3、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此类案件存在不同观点。从该院审理上述类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看,不同的办案人员对职业打假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因以追求索赔为动机,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知假打假行为,体现为社会的正能量,不管其动机如何,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理由为:知假打假是规范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安全需要,是有效减少和防止假冒伪劣过期商品需要,起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引领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对策建议
网购职业打假之所以存在,其原因在于诚信与公德意识处于麻木状态,假冒伪劣过期商品生产销售商家为追求利益不择手段,网络购物安全监督管理尚欠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层面,建议如下:
1、加强宣传教育,弘扬诚信与社会公德。对打假行为进行正面宣传,达到提高公众对打假行为的肯定性认识。特别是网络生产销售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力度进行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网络市场诚信度,弘扬打假行为社会正能量。
2、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规范网络交易市场。按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工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证照、许可及其范围进行严格审控与把关。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的经营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制度需全面公示,减少和杜绝假冒伪劣过期商品进入网络交易市场,积极规范和营造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环境。
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司法裁判标准。在网络交易中,因假冒伪劣过期商品对公众交易安全及秩序存在危害,必将产生纠纷。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网络购物打假案件的处理,确保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当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知假打假行为进行规范。
4、实行类型化审理,统一裁判规则。各人民法院应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对此类案件应该实行类型化审理,即由专门的审判团队审理此类案件。该院近年来审理上述案件的司法实践证明,实行类型化审理,有利于真正达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裁判标准、统一裁判规则、统一适用法律,从审结的案件情况看,除一件案件在该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该院的一审判决外,其余案件,被告均服判息诉。
5、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偏离正向功能。应当肯定,知假打假从业人员的善意打假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善意行为具有正向导向功能,但相关职能部门仍应当对从事打假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以防止借打假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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