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威远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委托案件201件,其中,委托鉴定案件95件,占47.26%。近日,该院经调研分析,反映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存在四方面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是鉴定项目不全面。随着社会发展和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申请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项目越来越多,登记在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项目远远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如某该院2015年接收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鉴定案件,要求对竹鼠死亡的因果关系和价值损失进行鉴定。技术管理人员在法院的入册机构中找不到适格鉴定机构,在入册机构以外也找不到相关的鉴定机构,致使该案未能成功委托,给待审案件的事实查明和认定带来了困难。
二是鉴定标准不统一。司法鉴定领域中许多专门性问题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使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如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对被害人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先后两次委托的鉴定机构分别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导致伤残等级结论存在差异,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产生怀疑,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效果。而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对同一个人、一个案情鉴定出几种不同的结果。这些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审理,还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与严肃性产生怀疑。
三是鉴定时限难控制。法院内部对司法鉴定的时限具有明确的规定,但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管理和监督关系,该规定并不能约束鉴定机构。部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耗时较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对此,法院无法过问。以医疗事故类鉴定案件为甚,该院自2009年至今接收的16件医疗事故鉴定案件,平均每件鉴定周期为96天。
四是鉴定费用过高。目前一例法医学鉴定少则700元,多则数千元,其他评估类鉴定收费更高,当事人难以承受。如该院于2015年受理的一起评估类鉴定案件,需对一辆二手摩托车进行价值评估。该案涉案标的较小,价值估计在两千元左右,但一辆二手摩托车的评估费用至少在3000元以上,如完全按照评估的规定程序办结此案,诉讼成本将大于标的物的价值。导致没有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而且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累。
二、对策建议
一是及时更新鉴定鉴定机构、鉴定项目和种类。要强化对鉴定人名册的动态管理,应鼓励具有特殊种类司法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入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保证鉴定项目、鉴定范围得到及时地更新和扩大;要就偏、奇、特的鉴定项目寻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帮助,增加一些产品质量、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等鉴定机构进入法院的入册机构,以备法官和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二是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在我国已有部门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由国务院根据不同的鉴定业务,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从而解决鉴定标准混乱的问题。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对重新鉴定的启动权以及对鉴定次数的限制等做出规定。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原因一方面与鉴定启动程序操作不当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鉴定的其他制度不完善相关联,建议在我国建立市、省和国家三级鉴定终鉴制度,并且对重新鉴定的启动权,重新鉴定的条件,重新鉴定机构的选择、等级确定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确定鉴定期限。依照民诉法的规定,结合办案审限,应当规范司法鉴定的时间,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建议可以采用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鉴定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可根据鉴定类别、平均鉴定周期、案件的难易程度等确定鉴定期限。
四是加强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首先,建议物价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监管,严查乱收费行为。法院也应当加强司法监督,针对鉴定机构乱收费的情况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其次,法院还可以对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进行排序,在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时向当事人推荐排在前列的鉴定机构。第三,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涉案标的大、收费多的鉴定、评估、拍卖案件,可以采取先组织有关机构进行佣金竞价方式,经当事人同意后,在出价较低的机构中随机抽取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第四,小标的案件的评估,建议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邀请执行局承办人、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共同寻找专业人员进行鉴定,降低评估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