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档案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宪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
在11月17日举行的“法治中国·走进四川”大型采访活动专家访谈环节中,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现场归纳出 《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中的五大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对我省依法治省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在12·4国家宪法日暨第十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来临之际,姜明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宪法宣誓制度的推行、国家反腐工作的开展以及行政程序法对依法治国的促进三方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反复强调,造一个“制度笼子”将权力关进去是实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也是他一直在做的事。
“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是推进依宪治国”
四川法制报:这几天,《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草案)》正在提请省人大审议。您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应当如何推行?
姜明安:宪法宣誓制度的设立表明,宪法是一部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真正规范、制约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能真正发挥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同时,也表明了我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决心。
宪法宣誓制度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我们反对形式主义,但不反对体现内容和保证内容实现的形式。
设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是推进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我们首先要培养全体国民的宪法观念,纠正当下一些国民和政府官员不把宪法视为“法”的认识误区。在机制建设方面,我们要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机制,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宪行使公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国家机构及其领导人遵守和执行宪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另外,要保证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中正确适用宪法,还应当健全、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包括宪法解释案的提起、受理、审议、作出解释决定和公布解释决定等。最后,健全、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及违宪审查制度十分必要,否则我们的宪法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法治反腐和程序反腐是反腐的上上策”
四川法制报:您长期以来关注反腐工作,曾向中纪委建议制定《反腐败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法》等法律法规,并提出官员财产申报定有假的,应进行核查。借此契机,请您谈谈对反腐工作的看法。
姜明安:关于反腐,我一直主张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和策略,如惩治反腐、教化反腐、激励反腐和法治反腐。但我最推崇的还是法治反腐和程序反腐,我认为“法治反腐和程序反腐是反腐的上上策”。
之所以这么说,是比较出来的结果。教化反腐主要解决“不想腐”,“灭心中贼”的问题。但此何其难。一个人一旦到了当官的年岁,世界观已形成,靠听几次报告,在党校、干校学习一年半载就把“心中贼”都灭了,难度太大。惩治反腐主要解决“不敢腐”,“灭山中贼”的问题。但实现不易。世间有太多金钱美色的诱惑,很多贪官停不下步,收不住手。至于激励反腐,它只是一味辅助药,离开了其他主药,它难于独立产生药效。法治反腐、程序反腐虽然不是灵丹妙药,程序法制也不可避免地会有漏洞,但它们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腐败的发生。“程序反腐”不仅是运用程序法制构建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更是运用程序法制构建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有了这样的机制,人民群众的意见可实际影响官员的任免晋升,买官卖官即使不是不可能,也会很困难。此外“程序反腐”还特别注重运用程序法制推进和保障公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有效避免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由此可见,程序法制虽然不是构成关住公权力制度笼子的全部,但却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川法制报:既然法治反腐、程序反腐有这么多优势,您认为我们该怎么加强程序法制呢?
姜明安:我认为,途径主要有以下四条:第一,制定《行政程序法》和《信息公开法》,以法典的形式规定行政决策、行政规划、行政审批、行政征收等各种公权力行为的基本程序和公开制度。如听证、论证、说明理由、集体审议、行为根据、过程、结果的全方位公开等。第二,在现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三大行政基本法的基础上完善其他单行行政程序法,如行政收费法、行政裁决法、行政确认法、行政征收、征用法、行政合同、协议法等,以细化公权力运作的程序、制度。第三,完善现行行政管理法中的行政程序规则。第四,通过国法和党规完善执政党行使公权力的程序规则和制度。在中国,要切实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坚持执政党依法执政,用程序法制控制、规范各级党委、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没有行政程序法,就不可能建设法治政府”
四川法制报:您用了近30年的时间致力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进程,是什么原因让您如此热衷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该法典的出台对依法治国究竟有何促进作用?
姜明安:政府的权力得到约束,民众才能有更大的权利。在法治进程中,行政程序法就是一个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是政府机关的“紧箍咒”。没有行政程序法,就不可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
其一,行政程序法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必需。因为除了行政程序法,不可能再有什么万应灵丹能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行政权任性、恣意和滥用;没有行政程序法,不可能再有什么更好的机制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
其二,行政程序法是法治反腐,建设廉洁政府的必需。世界法治发达国家反腐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了制度反腐的功效。正因为如此,我们一直主张制定行政程序法,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
其三,行政程序法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善治良政的必需。公开、透明、公众参与、集体决策是现代国家治理与传统国家管理的重要区别。要实现公开、透明、公众参与、集体决策,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为之确立规则,创设平台,提供保障。
四川法制报:我们知道,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发布了《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您是课题组负责人。目前,专议稿已经送往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能否向我们透露一点您的专家意见稿的内容?
姜明安:建议稿共8章224条,各章分别为总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行政处理程序、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监督、责任与救济、附则。
相较于许多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体系结构,我们的建议稿有三个大的区别:一是我们单设了“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一章,将普遍适用于各种行政行为的一般程序制度(如电子政务、行政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听证、说明理由、调查取证等)进行统一设计,统一规定。二是各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均设“行政执法”程序一章,考虑到“行政执法”一词的涵义在法律上难于做严格的界定,我们以“行政处理”一章取代。三是明确规定该法不仅适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而且有限地适用于具有一定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徐雯夏 胥辉) |